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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教育宣教月|以案说险】坚持适当性原则,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时间: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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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介绍】

  张先生在某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推荐下,购买了一款年化收益率高达15%的理财产品。在购买过程中,工作人员并未充分告知产品的风险性,仅强调高收益的优势。张先生在未经详细了解产品性质和风险的情况下,通过线上渠道自行进行风险评估,并盲目跟风购买。然而,不久后该理财产品出现大幅亏损,张先生的资金遭受严重损失。其意识到问题后,向该金融机构提出投诉,要求承担相应责任。但金融机构方面以张先生已签署相关合同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张先生随后向金融监管部门投诉,并寻求法律援助。经相关部门核查,理财购买合同内容未明确说明产品的风险等级、投资方向等重要信息,最终经第三方机构调解,金融机构对张先生损失给予部分赔偿。

  【案例分析】

  本案例中,金融机构营销人员在销售高风险理财产品时存在以下问题:

  1.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工作人员在推荐产品时,未充分告知张先生产品的风险性,仅强调高收益的优势,导致张先生在未经深入了解产品性质和风险的情况下盲目购买。

  2.合同条款不明确:相关合同未明确说明产品的风险等级、投资方向等重要信息,导致张先生在购买时未能充分了解产品性质。

  3.违反适当性原则:营销人员在销售产品时,未根据张先生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经验进行合理推荐配置产品,存在违反适当性原则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时享有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基本权利。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应当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启示】

  1.加强宣传教育: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金融产品的认识和理解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2.严格履行告知义务:金融机构在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当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明确告知产品的性质、风险等级、投资方向等重要信息,确保金融消费者在购买时能够充分了解产品性质。

  3.遵循适当性原则:金融机构在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当根据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经验进行合理推荐配置产品,遵循适当性原则,避免误导金融消费者。

      (广州银行南沙分行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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